业务范围
劳动工伤
甲原是某物业服务公司的员工。2011年7月22日其向该物业公司提交了入职申请书, 次月1日,甲与公司签订了员工上岗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了甲的劳动工资待遇、实习期间、社保购买条件、工作时间以及其作为劳动者应遵守的公司规章制度等。次年5月,该物业公司对甲的岗位进行了调整,甲因不满相关安排与公司发生纠纷,便未再到该公司上班。
之后,甲就劳动报酬等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最终裁决物业公司支付甲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38160元、加班工资29426元、2012年5月工资621元、退还押金300元,并为甲补缴社会保险。
但物业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认为,“入职申请书”与“员工上岗协议”为一个整体,其中的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一般要件,应视为甲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而相关交接班登记簿、巡逻记录等可证明甲每天工作12小时,物业公司主张被告每周休息一天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甲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依法应补发劳动报酬,故经核算,遂对甲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不予支持,判决某物业公司支付甲加班工资27957.6元、2012年5月的工资579.3元、退还押金300元。
该案中,甲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入职申请书”和“员工上岗协议”明确约定了甲的劳动工资待遇、实习期间、社保购买条件以及甲作为劳动者应遵守的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包括例会学习、辞职手续办理、岗位管理要求等。“入职申请书”和“员工上岗协议”实质上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了甲与该物业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动用工关系,并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一般要件,已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虽然还欠缺完整劳动合同应约定的事项,但并不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应视为甲与该物业公司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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